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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1 09:58:40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办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79号第一次修正,第8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申报材料(可到重点镇提交申请)

  (一)初次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核查,若无可做出六个月内取证承诺);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印件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部门核查)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电子证照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本系统协调)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系统协调)、资料

  (二)延期申请(可到县级应急部门窗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核查);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印件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部门核查)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证照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本系统协调)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部门核查)、资料

  (三)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

  情形一:变更主要负责人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照

  3.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核查,若无可做出六个月内取证承诺)

  情形二:变更企业名称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照

  情形三:变更注册地址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电子证照

  3.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情形四:变更许可范围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或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本系统协调)

  情形五:企业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可提供身份证号,本部门核查),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印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部门核查)

  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证照

  9.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本系统协调)

  11.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本部门核查)、资料

  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2.变更换证:0个工作日

  3.延期换证: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咨询服务

  乘坐20路、16路、21路、50路、52路、55路、65路、76路、98路公交车到阳光大厦下车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咨询电话:0536-8080719

  监督电话:0536-8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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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