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休渔规定 共同养护渔业资源——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致全市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来源:潍坊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5-02 10:08:11
海洋渔业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财富,更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助力广大渔民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实施伏季休渔,可以让鱼类休养生息,为亲鱼和幼鱼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生长环境,使广大渔工、渔民有一个好收成。希望广大渔工、渔民朋友能理解国家制定休渔制度的初衷,一如既往地支持和拥护伏季休渔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进行监督,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请广大渔工、渔民严格遵守好以下伏休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市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省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方案执行。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上报市局,由市局转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全市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休渔期间,全市沿海各地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海警、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依法依规没收。对“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法违规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实行集中扣押,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9月1日12时前禁止离港;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9月10日12时前禁止离港;对特殊渔船违规的,将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严格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专项捕捞、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渔工、渔民同志们,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共同愿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为实现乡村振兴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李倩